修業規定
修業規定
瀏覽次數:1311第一條 修業年限:依臺北醫學大學學則辦理。
第二條 修業學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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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自111學年度(含)入學新生起:至少修滿30學分,含必修20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及研究倫理0學分)及選修10學分。得認列本校他院系所學位學程之碩、博士班生物醫學相關課程至多 6 學分。自113學年度(含)入學新生起,得認列本校碩、博士班課程10學分,且須指導教授同意。
- 110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新生:至少修滿30學分,含必修22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及研究倫理0學分)及選修8學分。得認列本校他院系所學位學程之碩、博士班生物醫學相關課程至多 6 學分。
- 自111學年度(含)入學新生起,學位考試申請前須提出通過語言能力參考指標(CEFR)B1(進階級)之英語測試成績證明,或研究生英語認證實施要點之替代方案。